秭归县杨某某粮油购销公司
梅兴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梅丽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
吴某某
原告秭归县杨某某粮油购销公司,住所地秭归县杨某某镇杨某某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18286263-9。
法定代表人朱海燕,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兴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梅丽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秦某某。
被告吴某某(曾用名吴林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秭归县杨某某粮油购销公司与被告秦某某、吴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秭归县杨某某粮油购销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秭归县杨某某粮油购销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秭归县杨某某粮油购销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秭归县杨某某粮油购销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秭归县杨某某粮油购销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新华
审判员:向云峰
审判员:王光玉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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