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秭归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南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42029909-6。
法定代表人:郭卫红,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龙,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姜某,男,58岁,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秭归县房地产管理局诉被告姜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县房地产管理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秭归县房地产管理局负担。
审判员 王迎春
书记员:龚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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