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秭归县茅坪镇桔颂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737108278D。
法定代表人:郑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宜昌鼎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日作出(2018)鄂0527财保37号民事裁定,扣留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中心卫生院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10000元(扣留期限为一年),同时查封宜昌鼎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鄂E×××××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2018年12月20日,宜昌鼎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与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昌鼎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与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协商和解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中心卫生院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10000元的扣留。
二、解除对宜昌鼎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鄂E×××××小轿车一辆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长远
书记员: 付雅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