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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与谭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屈原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谭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睿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杜根训,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宜昌市西陵区环城南路9-2-2401号房产。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措施的责任保险,作为担保,并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谭某位于宜昌市西陵区环城南路9-2-2401号房屋,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红英

书记员:邓颖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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