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屈原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98837887J。
法定代表人:谭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莉,湖北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被告: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鄂州市鄂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迎春 人民陪审员 陈世明 人民陪审员 孙烈雄
书记员:龚晓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