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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诉王华山、周某某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何建林(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崔彧
王华山
周某某

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梅刚,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建林,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崔彧,男,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部。
被执行人王华山,男。
被执行人周某某,女。

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华山、周某某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秭卫计征决字(2015)第1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王华山、周某某缴纳尚欠社会抚养费31986元。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王华山、周某某已结清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八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秭卫计征决字(2015)第1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王华山、周某某已结清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八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秭卫计征决字(2015)第1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行。

审判长:梅建

书记员: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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