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北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张彬涛
廖勇
程某某
梅兴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原告:秭归县北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归州一街5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闵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秭归县北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秭归县北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宜昌市西陵区。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经常居住地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兴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秭归县北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县北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秭归县北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县北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秭归县北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谭家贵
书记员:胡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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