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何建林(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王某
向海某
申请执行人秭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邵淑岩,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建林,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王某,男。
被执行人向海某,女。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秭计生征决字第01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向海某向申请执行人秭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缴纳39958元社会抚养费。但被执行人王某、向海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向海某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40458元(含执行费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秭计生征决字第01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向海某向申请执行人秭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缴纳39958元社会抚养费。但被执行人王某、向海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向海某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40458元(含执行费500元)。
审判长:梅建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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