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秭归县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庙嘴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60659579P。
法定代表人:王祖元,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海天,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原告秭归县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县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秭归县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有名
书记员:周士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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