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长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赟,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敏,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澣青,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秦长某与被告周澣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长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长某撤诉。
审判员:王文娟
书记员:黄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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