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长有
景某某
景玉所
景铁成
王刚
杨光
景林生
秦云生
陆洪合
陈绍柱
秦卫国
秦海林
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胡某某
原告:秦长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昌黎县安山镇东景佃子村,身份证号码:13032219670401121X。
原告: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昌黎县安山镇东景佃子村。身份证号码:xxxx。
原告:景玉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昌黎县安山镇东景佃子村。身份证号码:xxxx。
原告:景铁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昌黎县安山镇东景佃子村。身份证号码:xxxx。
原告:王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昌黎县安山镇东景佃子村。身份证号码:xxxx。
原告:杨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昌黎县安山镇东景佃子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30830121X。
原告:景林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昌黎县安山镇东景佃子村。身份证号码:xxxx。
原告:秦云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昌黎县安山镇东景佃子村。身份证号码:xxxx。
原告:陆洪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昌黎县安山镇总屯二村。身份证号码:xxxx。
原告:陈绍柱,农民,住昌黎县。
原告:秦卫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昌黎县安山镇东景佃子村。
原告:秦海林,农民,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安丰钢铁有限公司,身份证号码:xxxx。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安丰钢铁有限公司,身份证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长有、景有成、景玉所、景铁成、王刚、杨光、景林生、秦云生、陆洪合、陈绍柱、秦卫国、秦海林与被告胡某某、胡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长有、景有成、景玉所、景铁成、王刚、杨光、景林生、秦云生、陆洪合、陈绍柱、秦卫国、秦海林自愿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长有、景有成、景玉所、景铁成、王刚、杨光、景林生、秦云生、陆洪合、陈绍柱、秦卫国、秦海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长有、景有成、景玉所、景铁成、王刚、杨光、景林生、秦云生、陆洪合、陈绍柱、秦卫国、秦海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秦长有、景有成、景玉所、景铁成、王刚、杨光、景林生、秦云生、陆洪合、陈绍柱、秦卫国、秦海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长有、景有成、景玉所、景铁成、王刚、杨光、景林生、秦云生、陆洪合、陈绍柱、秦卫国、秦海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学东
书记员:王运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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