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
王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长江三峡设备物资有限公司
刘毅特别授权代理
曾冬安
原告秦某。
委托代理人王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长江三峡设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三峡坝区田秋渔。
法定代表人程永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曾冬安,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秦某诉被告长江三峡设备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青春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兰、被告长江三峡设备物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毅、曾冬安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原告秦某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案外人宜昌市环宇劳动和社会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给予原告相关补偿28000元,原告的诉讼目的基本实现。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某撤回对被告长江三峡设备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秦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某撤回对被告长江三峡设备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判长:刘青春
书记员: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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