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金华,农民。
委托代理人龚海滨,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大山,个体司机。
委托代理人邱志坚,湖北五合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
被告湖北捷龙恒通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解放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杰,总。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住所地:随州市迎宾大道客运东站旁香山怡景小区。
代表人彭松林。
委托代理人孙雷骁,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代为提出各种申请、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上诉、调解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金华与被告张大山、湖北捷龙恒通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秦金华与被告张大山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秦金华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金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7元,由原告秦金华负担。
审 判 长 孙兆军 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 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
书记员:李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