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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秦某某、秦金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委托代理人陈召君,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被告秦金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委托代理人邹凯,湖北实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秦金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长  阮红耀 审判员  赵学焕 审判员  阮向南

书记员:陈云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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