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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河北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锋,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9号裕园广场。法定代表人:董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霞,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玉杰,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544686元、税费298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2年6月27日至2016年9月1日的利息;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重置差价损失30万元(以评估价为准);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支付购房款544686元;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装修损失30万元(以评估价为准);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评估鉴定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返还购房款数额为571705元;要求赔偿公共维修基金、燃气集资费、产权费9450元;要求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于2012年6月27日在巨鹿县第一城售楼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我购买了被告位于巨鹿县××城小区××单元××房,建筑面积为246.41平方米,单价为3023.42元,并于签订合同当天交纳了首付款44.6万元,余款29.9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至2016年8月21日尚欠银行贷款200314.58元。在2012年9月在巨鹿县地方税务局交纳了税费29800元。被告将该房屋交付后,我花费30万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2016年4月我听邻居说其房屋转让时,和第三人去巨鹿县住建局办理过户手续,被住建局工作人员告知,房屋没有在规划范围内,没有产权证书不能过户。我找到被告协商,被告口头答应我会妥善处理,但是迟迟不予解决。我所购商品房系违章建筑,被告行为侵犯了我的权益,故提起上列诉请。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河北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违章建筑为由请求确认其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房屋系违法建筑,故对于该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物的认定和处理是本案关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因此,在国家有关机关未对本案诉争房屋性质确认的情况下,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秦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夏广庚
审判员  陈彦夺
审判员  王建军

书记员:马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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