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建设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华新路东、新区六路南ZB-0001号13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秦海江,董事长。
以上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昂,二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丙涛,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甜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上诉人秦某、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文素及原审被告王甜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某、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某、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秦某、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秦某、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祥东 审判员 马友岽 审判员 李成立
书记员:王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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