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
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
临城县东镇镇古鲁营西村村委会
范京姐
秦荣军
秦连刚
秦贵林
戎志强(临城县风格法律服务所)
原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临城县东镇镇古鲁营西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郝润身,任该村村委会主任。
住所地临城县东镇镇古鲁营西村。
第三人范京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秦荣军,男,临城县人,农民,系第三人范京姐之子。
第三人秦连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
第三人秦贵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
上述三名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戎志强,临城县风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临城县东镇镇古鲁营西村村委会、第三人范京姐、第三人秦连刚、第三人秦贵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钱立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和第三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互换方式进行流转,原告在1999年同第三人秦连刚进行换地时,双方均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了协商,将“草沟南”和“江沟”的土地进行了兑换,本院认定其换地合法有效。后因村委会分地纠纷,三名第三人又同意村委会将“草沟南”地调到“西岗”,因“西岗”地块明显不如原来地好,三个家庭在土地上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一直耕作了十几年,原告未提出任何异议。
在三名第三人耕种十几年后,“西岗”土地被庆华公司征用,原告便以当初与三名第三人换地时是临时换地和将兑换的土地还给了三名第三人为由向村委会追要土地补偿费。经庭审调查换地是原告仅与第三人秦连刚直接兑换,与另两名第三人没有直接联系,与诉求的换地过程明显不符。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与秦连刚直接换地时是临时换地,同时也无相应证据证实三名第三人均收到了退还的土地。因此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西岗”土地拥有承包经营权情况下,古鲁营西村村委会将征地补偿费给付三名第三人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和第三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互换方式进行流转,原告在1999年同第三人秦连刚进行换地时,双方均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了协商,将“草沟南”和“江沟”的土地进行了兑换,本院认定其换地合法有效。后因村委会分地纠纷,三名第三人又同意村委会将“草沟南”地调到“西岗”,因“西岗”地块明显不如原来地好,三个家庭在土地上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一直耕作了十几年,原告未提出任何异议。
在三名第三人耕种十几年后,“西岗”土地被庆华公司征用,原告便以当初与三名第三人换地时是临时换地和将兑换的土地还给了三名第三人为由向村委会追要土地补偿费。经庭审调查换地是原告仅与第三人秦连刚直接兑换,与另两名第三人没有直接联系,与诉求的换地过程明显不符。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与秦连刚直接换地时是临时换地,同时也无相应证据证实三名第三人均收到了退还的土地。因此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西岗”土地拥有承包经营权情况下,古鲁营西村村委会将征地补偿费给付三名第三人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长:钱立克
书记员:王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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