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
赵强(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
湖北东风捷祥汽车减震器股份有限公司
吕玲玲
郑立发(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赵强,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东风捷祥汽车减震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莫愁湖开发区西环路8号。
法定代表人:林纯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玲玲,该公司政工科长。
委托代理人:郑立发,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东风捷祥汽车减震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秦某某以与湖北东风捷祥汽车减震器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秦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秦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秦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秦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秦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秦某某负担。
审判长:苏华
审判员:向芬
审判员:李丹
书记员:周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