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
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
河北万龙线缆有限公司
毕某某
杨现新
原告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万龙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贾家口村。
法定代表人耿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毕某某,女,成年,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
被告杨现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河北万龙线缆有限公司、毕某某、杨现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毕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秦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毕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对被告毕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秦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毕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对被告毕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张文杰
书记员:刘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