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斌炜、李波,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元,涉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秦某某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彦花
书记员:闫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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