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秦绪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秦香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秦翠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秦玉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梅,黑龙江海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绪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萍,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某、秦某某、秦绪文、秦香兰、秦翠兰、秦玉兰、秦绪利与被告秦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秦某某返还私自扣押其母亲的钱款700,000.00元。2.由被告秦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的母亲杨德荣,由于不识字,被告一直帮其领取退休金、生活补助。2016年,杨德荣居住的地方动迁后,动迁款也全部由被告领取,但当杨德荣向被告索要零花钱时,被告却分文不给,不仅如此,杨德荣有病后,被告拒绝支付原告医疗费,还对原告采取虐待行为。被告仅从2014年3月至今就领取了杨德荣的钱款共计773,785.50元。杨德荣这四年给付生活费73,785.50元,被告应返还700,000.00元,但被告却拒绝返还,在诉讼期间,杨德荣于2018年5月14日病逝,为此7原告申请参加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其母亲杨德荣的钱款70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性质为返还财产纠纷,在诉讼过程中杨德荣去世,现在已由7名有继承权的子女申请参加了诉讼,尚有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其诉求实质上是分家析产的一部分,应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审理,本院向各原告作了释明后,仍坚持其诉讼请求,实为不妥,应在继承纠纷案件中予以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某某、秦某某、秦绪文、秦香兰、秦翠兰、秦玉兰、秦绪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0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凤朝
人民陪审员 马士龙
人民陪审员 王兰英
书记员: 隋侨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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