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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某某,农民。被告贾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自雷,河北蒙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秦某某减半负担250元。
审判员 蒋桂森
书记员: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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