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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杨某某、任小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艳丽,邢台县邢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增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邢台县。
被告:任小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振芳,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任小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志强的委托代理人霍艳丽、焦增林,被告杨某某、任小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振芳到庭参加了诉讼。
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清除栽在原告地皮上的柴树和圪针;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45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于2010年经公开投标承包了本村北岗新村村西独山坡空地规划的养殖基地7处,租期30年,每处向村委会缴纳租金2000元,7处共计14000元我已经交清。因相关部门不批而没有动工,2017年经批准我开始动工,遭到二被告的阻拦,给我造成损失9450元,二被告还在我的坡上栽了荒坡枣圪针,使我无法施工。为维护我的权益,诉至法院,请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2007年皇寺镇西青山村委会安排小队(本村共四个小队)将本小队管理的果树承包给本小队的社员管理,二被告所在四小队通过竞标的方式将本队的果树进行承包,期限30年,被告承包了南至三队道、西至三队、北至三队东坡范围内的果树。2010年3月21日村委会将北岗新村村西山坡空地租赁给原告经营养殖,租赁期限为30年,四至为东至南北道路、西至二队地、南至二队地、北至二队地(原始租赁协议没有四至,2018年4月13日村委会出具四至证明)。两份合同的四至范围有交叉,原告施工时被告进行阻止,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故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原、被告之间纠纷名为侵权、排除妨害纠纷,实际为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纠纷,即应当首先确认谁享有争议土地的使用权。故该纠纷应当由发包人西青山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秦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喜庆

书记员: 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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