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秦秀才、刘乐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秦秀才,男,生于1969年6月4日,土家族,住宣恩县万寨乡金龙坪村*组**号,现住宣恩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生于1969年6月22日,汉族,住宣恩县万寨乡金龙坪村*组**号,现住宣恩县,系秦秀才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刘乐意,男,生于1984年4月16日,汉族,住宣恩县。

原告秦秀才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恩支公司、刘乐意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秦秀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乐意位于丹峰.贡水龙城1幢3单元1层2103号的房屋及车辆识别代号为LFV2A2BS3D4052357的鄂Q×××××号汽车进行诉讼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刘乐意与共有人何丙凡位于丹峰.贡水龙城1幢3单元1层2103号的房屋及被申请人刘乐意所有的鄂Q×××××号汽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云飞

书记员: 田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