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新,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秦某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詹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詹学良,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秦某发、詹某某、詹学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本案后,原告秦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荣利
书记员:韩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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