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代理人:陈芹虎,系石家庄市赞皇县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代理人:马印朋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冯绪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赞皇县院头镇贾沟村,住。
秦某某与王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秦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勇
书记员:乔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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