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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陆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委托代理人徐宏,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人,现住定州市西城区。
杜京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大奇连村。身份证号: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821000-0
法定代表人:石海龙,该公司经理。
地址:定州市北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陆某某、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华国宇

书记员: 马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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