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委托代理人徐宏,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人,现住定州市西城区。
杜京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大奇连村。身份证号: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821000-0
法定代表人:石海龙,该公司经理。
地址:定州市北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陆某某、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华国宇
书记员: 马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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