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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
李连东(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曹宇(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利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连东,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宇,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二案,不服海港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3169、3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8年6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及时就是否续订进行协商,现上诉人认为已与被上诉人续订劳动合同,并按相关法律规定为被上诉人缴纳了社会保险;但该续订的劳动合同无被上诉人的签名,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故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上诉人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8年6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及时就是否续订进行协商,现上诉人认为已与被上诉人续订劳动合同,并按相关法律规定为被上诉人缴纳了社会保险;但该续订的劳动合同无被上诉人的签名,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故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上诉人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鲍成新
审判员:汪向荣
审判员:桑华民

书记员: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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