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北环路405号。
法定代表人赵利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静,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大连。
委托代理人孙志国,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大连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晓春 审 判 员 周 旭 代理审判员 张 伶
书记员:王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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