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
罗向军(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姚某某
年春悦
原告(被告)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利文。
委托代理人罗向军,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年春悦,系姚某某丈夫。
原告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简称龙腾公司)与被告姚某某劳动争议纠纷及姚某某与被告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的规定,公开开庭对两案进行并案审理。原告(被告)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向军,被告(原告)姚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及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存在,双方均应按劳动法律关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双方诉争事项分述如下:
一、关于姚某某请求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问题。本案中,姚某某主张系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没有未其安排工作,迫使其2012年10月25日辞职,但龙腾公司未安排其工作时仍向其发放了工资,故应系其自动离职,其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姚某某请求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5400元、周休日加班工资34200元、延长工时加班费24637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姚某某就起主张提供的部分工资表、龙腾公司的发车情况表、客运单车营收日报,即使有双休日上班事实,也不能证明其双休日加班事实,姚某某无其他证据证明加班事实,故本院对其请求双休日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延长工时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姚某某请求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22000元问题。龙腾公司主张姚某某签订书面材料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但签订劳动合同系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龙腾公司应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姚某某2011年1月19日到龙腾公司工作,龙腾公司应自2011年2月19日起支付1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龙腾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姚某某不予认可,该工资表亦无姚某某本人签字,故本院对龙腾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不予采信,姚某某工资按其主张2000元计算,故龙腾公司向姚某某支付双倍工资数额为22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第八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姚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2000元;
二、驳回姚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元,由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及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存在,双方均应按劳动法律关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双方诉争事项分述如下:
一、关于姚某某请求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问题。本案中,姚某某主张系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没有未其安排工作,迫使其2012年10月25日辞职,但龙腾公司未安排其工作时仍向其发放了工资,故应系其自动离职,其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姚某某请求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5400元、周休日加班工资34200元、延长工时加班费24637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姚某某就起主张提供的部分工资表、龙腾公司的发车情况表、客运单车营收日报,即使有双休日上班事实,也不能证明其双休日加班事实,姚某某无其他证据证明加班事实,故本院对其请求双休日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延长工时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姚某某请求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22000元问题。龙腾公司主张姚某某签订书面材料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但签订劳动合同系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龙腾公司应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姚某某2011年1月19日到龙腾公司工作,龙腾公司应自2011年2月19日起支付1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龙腾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姚某某不予认可,该工资表亦无姚某某本人签字,故本院对龙腾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不予采信,姚某某工资按其主张2000元计算,故龙腾公司向姚某某支付双倍工资数额为22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第八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姚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2000元;
二、驳回姚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元,由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熊海华
审判员:张冬梅
审判员:朱国华
书记员:马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