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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与吴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利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东,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花,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某某市。公民身份号码:×××。

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与被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处工作,自2008年3月1日,共签署了3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届满之前,经公司研究决定,上诉人不再与被上诉人续签劳动合同。2017年4月1日、2017年5月2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被上诉人拒绝接收,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邮寄送达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送达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自收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之日,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后被上诉人不服,提起劳动仲裁。上诉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认为,已经与被上诉人终止了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次,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上诉人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且已经向被上诉人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不与被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吴某辩称:上诉人没有说过我不适合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以合同到期为由。我未在解除劳动合同书上签字,单位就非法把我的社保直接减出。上诉人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不应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3月1日,被告吴某到原告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工作。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08年3月1日、2011年5月1日、2014年5月1日签订了三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08年3月1日-2010年2月28日、2011年5月1日-2014年4月30日、2014年5月1日-2017年4月30日。2017年4月7日,原告工作人员王怡给被告送达《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被告认为该通知书未盖有单位印章,没有领取。2017年4月26日,被告通过手机给原告公司工作人员王怡、李学红分别发送了短信,内容为:”我是一公司吴某,我劳动合同听说超期了30日以上,请三个工作日内补签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谢谢”。2017年4月28日,被告又通过手机给王怡、李学红分别发送了短信,内容为:”我是一公司员工吴某,今天是第三日,请与我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谢谢。以免涉及违法违规。”2017年4月30日,原告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向被告吴某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被告吴某以要求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签收。2017年6月28日,原告又向被告邮寄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经被告签收,通知书内容为:”吴某,你与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于2017年4月30日到期。经公司研究决定,不再续签,终止劳动合同。特此通知。2017年4月1日”。原告为被告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至2017年4月后停缴,为被告发放工资至2017年4月后停止。2017年5月4日,被告吴某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秦某某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返还申请人本人份劳动合同书。仲裁委作出秦劳人仲案字[2017]第26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后十五日内与申请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本人份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吴某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双方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现被告要求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以合同到期为由拒绝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原告应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返还本人份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对该请求未予支持,被告亦认可该项仲裁裁决,故对吴某的该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与被告吴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对被告吴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上诉人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秦某某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7)冀0302民初11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东、王花,被上诉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已与被上诉人吴某于2011年5月1日、2014年5月1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被上诉人提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上诉人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主张在劳动合同届满前已告知被上诉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即自动终止,本案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等上诉理由,均非其不与被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故上诉人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要求不与被上诉人吴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任秀文
审判员  韩 颖
审判员  郭玉田

书记员: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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