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北环路40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57511072。
法定代表人:赵利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东,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邵军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秦某某市海港区汇丰糠醛经销处司机,现住秦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培(系被上诉人所在单位推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已退休,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
上诉人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长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军政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秦某某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5949、6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腾长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东、被上诉人邵军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腾长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5)海民初字第5950、6326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改判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退还担保金。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被上诉人原为上诉人单位职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单位工作期间,严重违反上诉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上诉人解除了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邵军政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关于判决上诉人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审判决非常明确,此款是上诉人未给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证据也非常清楚,因此应维持原判。2、关于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5000元的判项,在一审中有被上诉人的弟弟亲自作证的证言,证明这5000元虽然写的是被上诉人弟弟的名字,实际是被上诉人所缴纳的担保金,理应退还给被上诉人。
邵军政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维持仲裁裁决书第一、二项裁决;二、判决龙腾长客公司支付邵军政如下费用:1、支付延迟加班工资11486.43元;2、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16808.95元;3、支付法定假日加班工资3180.00元;4、依法按上述工资的25%支付申请人7868.76元经济补偿;5、补交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4520.88元,或如数退换;6、退还非法变相收取的5000.00元《担保金》;7、支付解除合同不给书面凭证造成6个月工资损失23850元。
龙腾长客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依法不向邵军政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1月12日邵军政到龙腾长客公司的下属单位秦某某市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从事秦某某至青龙高速班车线工作。2014年5月1日邵军政与龙腾长客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2015年2月2日邵军政交车后未再到龙腾长客公司工作。2015年2月11日,秦某某市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向龙腾长客公司及龙腾长客公司工会提出的《秦某某市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关于马国阳、邵军政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内容为:“总公司:我单位驾驶员马国阳、邵军政驾驶秦某某至青龙高速班车线,2015年2月2日下午收车后,二人将所驾驶班车钥匙交回车队,直到2月11日也没有出车。此行为扰乱了班车正常营运,后果严重,对我公司工作造成恶劣影响。为严肃纪律,警示他人,根据总公司《秦某某龙腾长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职工奖惩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予以马国阳、邵军政解除劳动合同。特此请示。”2015年2月15日龙腾长客公司召开第三届工会委员会六十三次会议暨第三届第六十三次职工代表团长联席会,作出《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第三届工会委员会六十三次会议暨第三届第六十三次职工代表团长联席会决议》,内容为:“2015年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工会委员会六十三次会议暨第三届第六十三次职工代表团长联席会,应到会11人,实到会10人。会议通报了《秦某某市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关于马国阳、邵军政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本单位驾驶员马国阳、邵军政驾驶秦某某至青龙高速班车线,2015年2月2日下午收车后,二人将所驾驶班车钥匙交回车队,直到2月11日也没有出车。此行为扰乱了班车正常营运,后果严重,对我公司工作造成恶劣影响。为严肃纪律,警示他人,根据总公司《秦某某龙腾长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职工奖惩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经班子会研究、职代会通过,对马国阳、邵军政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会议认为马国阳、邵军政未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事实清楚,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职工奖惩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在职工中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严肃企业纪律,警示全体职工,经过与会同志讨论举手表决,同意公司对马国阳、邵军政解除劳动合同。”
2015年3月12日,邵军政以龙腾长客公司为被申请人向秦某某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秦劳人仲案字[2015]2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3月12日至2014年11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之另一倍44574.67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456.09元。三、对申请人要求补交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四、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退还非法变相收取申请人的5000元担保金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五、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龙腾长客公司及邵军政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龙腾长客公司招用邵军政从事司机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均应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关于龙腾长客公司是否应向邵军政支付2014年3月12日至2014年11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之另一倍44574.67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上述规定,龙腾长客公司应在2013年12月11日前与邵军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4年5月1日,故龙腾长客公司应支付自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但2014年3月12日至4月30日未满一个月,故龙腾长客公司应支付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3月12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邵军政提供的银行历史明细清单显示其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的工资分别为4100.4元、3980.1元、4002.5元,故龙腾长客公司应支付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为4100.4元+3980.1元+4002.5元=12083元。关于龙腾长客公司是否应向邵军政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456.09元,应首先认定龙腾长客公司是否与邵军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对邵军政自2015年2月2日交车后未回龙腾长客公司工作的事实均无异议。龙腾长客公司主张因邵军政私自停运车辆,依据《职工奖惩实施细则》与邵军政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邵军政主张龙腾长客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龙腾长客公司就自己的主张提供了《秦某某市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关于马国阳、邵军政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第三届工会委员会六十三次会议暨第三届第六十三次职工代表团长联席会决议及会议记录、《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职工奖惩实施细则》,上述证据能够证明龙腾长客公司因邵军政私自停运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邵军政虽然对此不予认可,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驳龙腾长客公司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故认定龙腾长客公司与邵军政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对邵军政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龙腾长客公司是否应向邵军政支付延时加班工资11486.43元、双休日加班工资16808.9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180.00元及上述工资的25%经济补偿7868.76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邵军政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历史明细清单、交款人为邵军政的信誉保证金收据、证人邵某、陆某出庭作证证言不能证明邵军政存在延时加班、双休日及法定假日加班的事实,邵军政的上述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龙腾长客公司是否应退给邵军政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4520.88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根据上述规定,邵军政要求退还6个月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龙腾长客公司是否应向邵军政退还信誉保证金5000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本案中,邵军政提供了一张交款人为邵某的担保金收据,且邵某出庭作证证明5000元保证金系邵军政交纳,根据上述规定,龙腾长客公司应将5000元退还给邵军政。被告提出的该担保金属于民事担保范围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龙腾长客公司应将担保金5000元退还给邵军政。关于龙腾长客公司是否应向邵军政支付解除合同不给书面证明造成6个月的工资损失23850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邵军政的该项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且与其仲裁请求不具有不可分性,不予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判决:一、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邵军政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12083元;二、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邵军政担保金5000元;三、驳回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邵军政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
综上所述,上诉人龙腾长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 颖 审 判 员 魏晓龙 代理审判员 赵 宏
书记员: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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