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岳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振兴,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
上诉人秦某某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马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秦开民初字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秦开民初字9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鲍成新 审判员 汪向荣 审判员 韩 颖
书记员: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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