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
邓晓雷(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秦某某金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秦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
负责人李强,行长。
委托代理人邓晓雷,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
被告秦某某金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衣宏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与被告郭某某、秦某某金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某某、秦某某金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秦某某金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秦某某金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秦某某金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秦某某金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卢小峰
书记员: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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