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
责任人王润清,行长。
委托代理人邓晓雷,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与被告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晓春
书记员:王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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