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支行,住所地秦某某市北戴河区联峰路120号。代表人:辛树彬,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雷、张琳,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市水沃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南山街56号。法定代表人:郑兴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菊,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市嘉年华游船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南山街56号。法定代表人:王敬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路,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市盛沃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南山街56号1号别墅。法定代表人:荀丽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路,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市盛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南山街56号。法定代表人:荀丽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路,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荀丽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某某市北戴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路,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敬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某某市北戴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路,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兴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路,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荀建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路,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支行与被告秦某某市水沃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秦某某市嘉年华游船有限公司、秦某某市盛沃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秦某某市盛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荀丽华、王敬成、郑兴奎、荀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秦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支行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学静
书记员:刘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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