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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金宝某家具有限公司与秦某某际牧牛业研繁基地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某某金宝某家具有限公司
岳春洲(河北秦法律师事务所)
郝丽君(河北秦法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际牧牛业研繁基地有限公司
王承玉(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

原告秦某某金宝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戴河区戴河镇。
法定代表人钱兰香,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春洲,河北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丽君,河北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际牧牛业研繁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北戴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恩,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承玉,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某金宝某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某某际牧牛业研繁基地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岳春洲、郝丽君,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承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在建化粪池时将本案所涉排水沟在其院内部分修建成排水渠,并未实施堵塞排水沟行为。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某某金宝某家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为3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在建化粪池时将本案所涉排水沟在其院内部分修建成排水渠,并未实施堵塞排水沟行为。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某某金宝某家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为3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徐成
审判员:刘吉健
审判员:李洪达

书记员:李金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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