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金某物流有限公司
史占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王少玲(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邢某某
贾国昌(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
原告秦某某金某物流有限公司,地址:秦某某市经济开发区天台山路6号0923室。
法定代表人曹凯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占伟、王少玲,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国昌,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某金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邢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庭审后,由于案情复杂转入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晓辉、吕占波、陪审员白丽丽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庭审,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以租代售合同并未约定履行期限和终止合同的条款,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可另行起诉。本案经调解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679元,由原告秦某某金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以租代售合同并未约定履行期限和终止合同的条款,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可另行起诉。本案经调解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679元,由原告秦某某金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晓辉
审判员:吕占波
书记员:付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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