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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通联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与郑州大方桥梁机械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州大方桥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密路10201信箱。
法定代表人张占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为新,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高永伟,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通联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北戴河金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朱新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春林,秦某某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大方桥梁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某某通联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大方桥梁机械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大方桥梁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大方桥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0元减半收取即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万学莲
审判员 王玲丽
审判员 高云

书记员: 贾广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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