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轩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和平大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秀琴,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杨小乐,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双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开平区开平镇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永刚,该公司经理。
原告秦某某轩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双某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秦某某轩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轩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8.0元,减半收取计67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维艳
书记员: 张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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