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秦某某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秦某某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某某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范景滨
郭一心(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白光

原告秦某某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某某市北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三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景滨,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郭一心,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中段402号。
法定代表人宋继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光,该公司职员。
原告秦某某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某某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于2015年9月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一心、范景滨,被告委托代理人白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集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原、被告于2011年1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为原告,承包人为被告,工程地点为北戴河开发区金三路5号,工程名称为改扩建厂房工程。该工程于2011年10月实际竣工,并于2012年11月30日组织验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2.1的约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之后二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供三套符合档案有关规定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现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该工程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被告以原告尚拖欠其工程款为由未向原告提供竣工图和竣工资料,但未提起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判决如下:
被告秦某某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原告提供三套北戴河开发区金三路15号的改扩建厂房工程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之规定,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集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原、被告于2011年1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为原告,承包人为被告,工程地点为北戴河开发区金三路5号,工程名称为改扩建厂房工程。该工程于2011年10月实际竣工,并于2012年11月30日组织验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2.1的约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之后二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供三套符合档案有关规定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现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该工程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被告以原告尚拖欠其工程款为由未向原告提供竣工图和竣工资料,但未提起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判决如下:

被告秦某某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原告提供三套北戴河开发区金三路15号的改扩建厂房工程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之规定,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常玉凤

书记员:李红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