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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花千墅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魏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花千墅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北路45号办公室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98441437R。
法定代表人:张国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娟,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仁,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某某花千墅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391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秦某某花千墅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艳、吴艳娟、被上诉人魏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某某花千墅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属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被上诉人魏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2010年6月10日到上诉人处工作,年满54周岁,我国退休年龄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据此魏某某己过退休年龄。一审法院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属于劳动关系,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魏某某是否归上诉人管理,是否按规定考勤,而在于魏某某已经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上诉人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用工之初就与被上诉人达成了《劳务用工协议》,魏某某签字认可了双方系劳务关系,如不是其签字认可,基于魏某某的年龄条件上诉人公司不可能雇佣其工作。根据现行社保政策,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法建立社保账户,用人单位无法为其上社会保险,基于此,用人单位已经丧失了为魏某某上社保的义务。双方形成的是以获得一定报酬的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则极大加重了用人单位责任,对用人单位极其不公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认定双方属于非劳动关系。
魏某某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具体理由如下:一、双方签订的《劳务用工协议》体现的依然是劳动关系。1、《劳务用工协议》不具有合法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第二项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该两项规定的中心意思就是:何谓劳务关系,就是达到退休年龄,还要领取养老保险,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时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才是劳务关系。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属于劳动关系。本案被上诉人魏某某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还没有领取养老保险,她只有到60周岁才能领取农村社保,因此双方属于劳动关系。2、从该协议的内容上看,字里行间都表明双方形成了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包括穿工装、上下班时间、按自然月定期领取工资、考勤、奖惩等都必须服从安排、接受管理,其实质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要透过想象看本质,不能以题目中的“劳务”二字为判断依据,那只是偷换概念、文字游戏而已。二、上诉人认为“由于魏某某过了退休年龄,不能缴纳社保,故此双方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此观点没有法律依据。虽然魏某某入职时,根据有关规定,上诉人无法为其建立社保账户、不能为她缴纳社会保险,但不等于魏某某已经开始享受社保,根据《解释三》第七条依然可推导出双方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只要魏某某在没有领取养老保险金的60岁之前,双方就是劳动关系。三、如果上诉人认为双方是劳务关系,那么也会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简称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相悖。众所周知,只要属于工伤,就一定是劳动关系,这是必要条件。既然这份《答复》都认定为工伤,那么劳动关系就更存在,因此本案根据这个《答复》也能反推出魏某某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综上,由于魏某某还没有享受、领取养老保险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解释三》第七条以及《答复》之规定,魏某某与上诉人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应驳回上诉。
秦某某花千墅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原告秦某某花千墅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魏某某系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于2010年6月10日到原告处工作,双方每年各签订《劳务用工协议》一份,最后一次劳务合同期限至2015年10月30日止。2015年10月5日,魏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之后停止上班。魏某某向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秦某某花千墅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原告与魏某某签订的协议书虽名为劳务用工协议,但魏某某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其提供劳动为原告单位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受原告单位管理,原告的各项规章制度均适用于王翠茹,原告按考勤情况月计发魏某某工资,故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原告主张魏某某已养老待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魏某某系xxxx年xx月xx日出生,即使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现行有关政策,其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故对原告主张双方应按劳务关系处理的主张,不予支持,应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2010年6月10日至2015年10月5日期间原告秦某某花千墅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魏某某与上诉人秦某某花千墅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被上诉人魏某某于2014年11月1日与被上诉人(变更前名称秦某某市里维埃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某某花千墅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该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第六条第2款约定,“因甲乙双方之间建立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甲方不承担任何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从该项约定可以看出签订该协议时当事人双方对劳务关系均是认可的,且被上诉人魏某某自2010年6月10日到上诉人处工作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机构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也不予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亦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选择签订劳务合同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秦某某花千墅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391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
二、2010年6月10日至2015年10月5日期间上诉人秦某某花千墅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魏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上诉人秦某某花千墅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玉田 代理审判员  桑华民 代理审判员  赵 宏

书记员:薄鲡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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