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耀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庆涛,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潘双喜,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某某耀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秦开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秦开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汪向荣 审判员 郭玉田 审判员 韩 颖
书记员:高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