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索坤玻璃有限公司
李梦君
于淼(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
北京安能天创仪器有限公司
原告秦某某索坤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昌黎县东部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890487-1.
法定代表人陈泉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梦君,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于淼,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北京安能天创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甲10号楼2-312.
法定代表人薛春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秦某某索坤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安能天创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索坤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5元,减半收取2133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索坤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5元,减半收取21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胡奇峰
书记员:郭思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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