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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瑞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瑞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赵国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静然,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云,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北环路商办楼519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E0364243-0。
负责人:邸志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冰,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某某瑞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德风律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冀0391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瑞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静然、陈丽云和被上诉人君德风律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瑞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君德风律所于2014年1月3日及2014年1月14日签订的两份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关于2014年1月3日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代理费为1万元,如瑞某公司无故终止委托或撤诉,代理费不予退还。合同签订后,瑞某公司支付了1万元代理费。该案在一审诉讼过程中,瑞某公司终止了委托,按合同约定瑞某公司支付的1万元代理费不予退还。关于2014年1月14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瑞某公司如无故终止委托或中途撤诉,代理费不予退还,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在本合同签订时支付代理费5万元”,现上诉人瑞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将合同约定的代理费5万元支付给了被上诉人君德风律所,上诉人应按约支付委托代理费5万元。关于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问题,依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上诉人瑞某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委托,对终止委托的法律后果,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代理费不予退还,原审判决以上诉人瑞某公司无故终止合同导致代理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判令瑞某公司按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给付被上诉人君德风律所代理费,不符合合同约定。关于2014年3月上诉人瑞某公司委托律师徐成冰代理祖艳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问题,上诉人瑞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君德风律所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亦未对代理费的收费标准等作出书面约定,诉讼过程中,瑞某公司解除了与徐成冰律师的授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诉讼。被上诉人虽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按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但未提交任何收费约定的证据,被上诉人君德风律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上诉人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徐成冰律师为祖艳庆借款一案提供了哪些服务。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欠妥,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上诉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冀0391民初3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秦某某瑞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代理费5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上诉人秦某某瑞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25元,由被上诉人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负担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40元,由上诉人秦某某瑞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40元,由被上诉人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负担2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蓬 审 判 员  张跃文 代审判员  武学敏

书 记 员  王伊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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