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燕山旅游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冷实凡(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滦县鹏远运输有限公司
弭国强
原告秦某某燕山旅游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昌黎县邮政局西侧(三街东山小区),下简称燕山客运。
代表人赵士生,燕山客运经理。
委托代理人冷实凡,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县鹏远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新城胜利西路001号,下简称鹏远运输。
代表人马忠利,鹏远运输经理。
委托代理人弭国强,鹏远运输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燕山客运与被告鹏远运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燕山客运于2015年12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鹏远运输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燕山旅游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滦县鹏远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燕山旅游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滦县鹏远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卢山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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