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港务局实业服务公司河东商场。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河东新开里。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0527941-5。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商场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剑,秦某某市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月。
委托代理人:付界勇,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爱芹。
委托代理人聂红宇,秦某某市海港区海阳天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秦某某港务局实业服务公司河东商场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月、原审第三人张爱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秦某某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6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某某港务局实业服务公司河东商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某某港务局实业服务公司河东商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秦某某港务局实业服务公司河东商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 颖 审 判 员 郭玉田 代审判员 王林果
书记员: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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