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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港务局实业服务公司河东商场与张某月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港务局实业服务公司河东商场。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河东新开里。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0527941-5。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商场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剑,秦某某市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月。
委托代理人:付界勇,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爱芹。
委托代理人聂红宇,秦某某市海港区海阳天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秦某某港务局实业服务公司河东商场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月、原审第三人张爱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秦某某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6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某某港务局实业服务公司河东商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某某港务局实业服务公司河东商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秦某某港务局实业服务公司河东商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 颖 审 判 员  郭玉田 代审判员  王林果

书记员: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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