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高篷(天津)商贸有限公司
吴金红(天津津商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李林(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易高篷(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律纬路与三马路交口西北侧中汇大厦1-504。
法定代表人:张恩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金红,天津津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秦某某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北路12号青龙园区综合楼二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段守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林,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易高篷(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高篷公司)为与秦某某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秦开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渤海铝公司与上诉人易高篷公司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渤海铝公司、易高篷公司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易高篷公司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并保证材质为316不锈钢和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且为进口品牌,易高篷公司随货提供产品检测报告、质量保证书、材质证明书、产品报关单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上述关于进口品牌及提供产品报送单的约定能够证明易高篷公司供应的产品应是进口品牌。易高篷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向渤海铝公司提供了产品报关单等相关资料,并证明供应的产品是进口品牌,易高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关于质量异议期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收货后质量异议的提出:甲方(渤海铝公司)人员收货开包装后,如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或规格数量不符,及时以电话、书面传真、邮件通知乙方,乙方(易高篷公司)须指派相关人员到现场查验签证,经双方确认属实后,乙方无条件在7日内将不合格品退换完备,并承担退换货费用。2014年11月12日、12月29日渤海铝公司、易高篷公司及03-16地块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等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能够证明易高篷公司供应的石材背栓存在较多疑点,初步判断为非纯进口产品,不符合幕墙合同要求,要求易高篷公司提供真实产品报关单,相应检测报告、慧鱼(太仓)建筑锚栓公司对天津分公司的授权证明等,以证实产品纯进口身份。2015年1月7日,因易高篷公司未按专题会议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其提供的慧鱼背栓产品未被使用,被要求退场。上述事实证明渤海铝公司人员收货开包装后,渤海铝公司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已及时通知易高篷公司,易高篷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易高篷(天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渤海铝公司与上诉人易高篷公司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渤海铝公司、易高篷公司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易高篷公司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并保证材质为316不锈钢和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且为进口品牌,易高篷公司随货提供产品检测报告、质量保证书、材质证明书、产品报关单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上述关于进口品牌及提供产品报送单的约定能够证明易高篷公司供应的产品应是进口品牌。易高篷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向渤海铝公司提供了产品报关单等相关资料,并证明供应的产品是进口品牌,易高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关于质量异议期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收货后质量异议的提出:甲方(渤海铝公司)人员收货开包装后,如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或规格数量不符,及时以电话、书面传真、邮件通知乙方,乙方(易高篷公司)须指派相关人员到现场查验签证,经双方确认属实后,乙方无条件在7日内将不合格品退换完备,并承担退换货费用。2014年11月12日、12月29日渤海铝公司、易高篷公司及03-16地块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等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能够证明易高篷公司供应的石材背栓存在较多疑点,初步判断为非纯进口产品,不符合幕墙合同要求,要求易高篷公司提供真实产品报关单,相应检测报告、慧鱼(太仓)建筑锚栓公司对天津分公司的授权证明等,以证实产品纯进口身份。2015年1月7日,因易高篷公司未按专题会议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其提供的慧鱼背栓产品未被使用,被要求退场。上述事实证明渤海铝公司人员收货开包装后,渤海铝公司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已及时通知易高篷公司,易高篷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易高篷(天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巍
审判员:刘兴亮
审判员:武学敏
书记员: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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