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秦某某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某某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武,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秦某某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秦某某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的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94元,减半收取计9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景凯

书记员:张勤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