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武,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秦某某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秦某某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的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94元,减半收取计9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景凯
书记员:张勤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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