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山海关区。法定代表人:叶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武,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女,住秦某某市山海关区。
原告秦某某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立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的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计394.5元,由原告秦某某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鑫
书记员: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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