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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某某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山海关区。法定代表人:叶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武,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女,住秦某某市山海关区。

原告秦某某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立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的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计394.5元,由原告秦某某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鑫

书记员: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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